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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节选

时间:2019年05月03日 04:00 来源: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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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心血的思想结晶。他从1843年在巴黎开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历时40年持续、艰苦卓绝的勤奋探讨,以极其严谨的科学态度,阅读了当时所能见到的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和其他文献,先后写出了八份手稿,总量有数百万字之多。最后在恩格斯、考茨基等人的整理、帮助下,形成了《资本论》四卷这一辉煌巨著。在经济学的历史上,还没有哪一个人,没有自己的职业,没有自己的收入,毕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经济学的研究中而不顾及其他,以40个春秋、40个冬夏的持之以恒,甚至废寝忘食,不顾及自己的身体健康,孜孜以求,勤奋地耕耘在经济学研究的田野上,以其毕生的经历,奉献给人类这样一座鸿篇巨制的丰碑。为写一部著作,投入的精力之大,参考的文献之广,持续研究的时间之长,写作中的手稿之多,研究的态度之严,恐怕是绝无仅有的。

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对马克思《资本论》的评价毁誉不一。然而,1998年9月,英国广播公司通过其新闻网页,举行推选过去一千年中最伟大的思想家的公开投票,结果前三名依次为马克思、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居于过去一千年最伟大的思想家之首。这就是经历了一百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社会、历史、公众的客观评价!尽管政治立场各异,西方学者仍把马克思列为历史上十大经济学家之一,把《资本论》列为影响人类命运的16本书之一。

我是恢复高考后的首届(即1977级)大学生。入学后开始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学习,毕业后一直在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从事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三十多年来始终保持着对马克思经济学的浓厚兴趣,也一直在从事着相关的研究工作。这部专著就是我研究《资本论》三十多年的一个总结。其中的一些初步观点,曾经在《哲学研究》、《复旦学报》、《学术月刊》、《武汉大学学报》、《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求是学刊》、《河北学刊》、《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过,有的还为《文摘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转摘。现在把这些零散的研究成果系统化,深入研究、整理成册,奉献给读者。希望它能对我国的《资本论》研究起到微薄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也期待着同行的批评指正。

|《资本论》中的价值理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配第、斯密、李嘉图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劳动价值论。其主要观点包括: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各种不同的商品,按照其所包含的价值量等价交换,价值决定价格并要表现为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举世公认马克思是劳动价值论的集大成者、最主要的代表人物。

自19世纪70年代出现边际革命,经过门格尔、杰文斯、瓦尔拉等人的传播,边际效用价值论在西方经济学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其主要观点是,商品之所以具有价格,是因为对消费者有效用,效用是消费者从消费商品过程中得到的满足。效用是随着商品消费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边际效用决定价格。这些西方经济学家,抛弃了价值概念,只讲价格决定。严格说来,是边际效用价格论。

对这两种价值论的评价,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一大难题。目前,认为二者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有之;认为二者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有之。仅就商品价值或价格的决定这一问题而言,二者经历了如此漫长的历史仍能各自独立存在,且在教材中代代相传,在课堂上天天讲授,足以说明二者各有其一定的事实依据,各有其一定的道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肯定不是为了论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杜撰出来的。因为在马克思之前,配第、斯密、李嘉图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已经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思想。

一件商品拿到市场来,其内涵的价值,其价格由什么决定?当然,对想要购买这件商品的买者而言,首先是这件商品对买者有用,他不可能付出代价去买一件对他没有用的东西。但是,同一个买者,对不同的商品的需求,是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可比的衡量尺度的。效用价值论认为,这个尺度是有的,这就是效用。实际上,第一,效用是消费者对消费一定量商品的一种主观评价,这个绝对值是根本不存在的。哪个消费者是先在家里预估好了一千克白菜对它能带来多少效用,然后按照这个价格来买白菜的?从杰文斯、瓦尔拉、马歇尔到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讲授者们,再到蔬菜市场上的每一位家庭主妇,有一个是这样买白菜的吗?第二,同一个消费者,对其连续消费的每个商品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所以效用价值论又界定了一个边际效用来决定价格,实际上,哪一个消费者是事先在家里预估出每一口白菜、每个馒头、每一碗米饭的边际效用,才去市场上按照这个标准去购买的?第三,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商品的效用的评价是完全不同的,但他们在同一市场上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时间肯定都支付同一价格。而这些消费者购买的数量肯定是不同的。其中有人买5千克米,有人买10千克米,还有人买500千克米。5千克米、10千克米、500千克米的边际效用无疑不会一样,但他们所支付的价格却是丝毫不差的。这又如何解释?第四,一位消费者,买一台电视机,什么时候有时间看电视他不知道,每次会看多长时间他也不知道,总共能看多少次他还是不知道,这台电视机的边际效用究竟如何确定?买一辆汽车、买一台洗衣机也是如此。所以,对基数效用论的效用不可计量问题,部分西方经济学家也心知肚明,他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想出一个序数效用论来补台。而序数效用论以无差异曲线作为分析工具,其结论又回到了基数效用论的结论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马克思由交换价值来说明价值——商品的本质属性。进而通过交换的悠久历史发展过程的回顾,说明了价值形式的发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以“交换过程”、“货币或商品流通”为题,分析商品交换的一般特征,和作为商品流通媒介的货币,阐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本质、职能和流通规律。随即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的特征,引出了资本的生产过程。

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无疑是经济学史上的一朵奇葩。这一理论,通过交换历史发展过程的客观回顾,在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再现了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从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到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发展到货币形式,在历史的真实中以逻辑的必然性揭示了价值形式发展的客观规律。证明了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也预言了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展,货币形式继续发展的逻辑必然性。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所导致的欧元的产生,正是这种逻辑必然性的又一表现!尽管目前欧元遇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由欧盟经济一体化、密切的商品交换所必然要求的货币一体化,是在此基础上的历史的必然、逻辑的必然,尽管欧元的发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曲折与反复,但欧元存在、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不可改变的。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货币理论依然在现实中显示着其强大的生命力。

一、工资范畴所反映的是不是分配关系

(一)问题的缘起

由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都把工资仅仅看做是分配的形式,因而不可能探索到工资的本质。他们更是不懂得生产与分配的内在联系,只是把工资看做单纯的分配形式、收入形式。马克思对那些只是从分配形式上理解工资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这样的批评:“工资,总是首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独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工人的收入的形式。”[11]

在马克思看来,工资虽然是分配问题,但首先是在生产的形式上出现的。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工资首先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可变资本,它首先是在生产过程开始前预付,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

也正是由于马克思洞察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并且只有深刻地揭示了工资的本质、分析了工资从其本质到具体形式的转化过程,才能深刻而完整地阐释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因而,马克思根据资本的客观运动过程,把工资放在《资本论》第1卷“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当中来分析,而没有放在第3卷、没有和利润与地租等分配范畴放在一起去分析。

《资本论》中对工资范畴的这样一种别具一格的独特结构安排,突出地强调了资本主义工资在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对于资本的从属性质。但是这种安排和强调也引起了不同的理解。比如,胡培兆同志在《〈资本论〉中的工资不属分配范畴》一文中就提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工资当做分配范畴来看待。因为马克思从未说过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有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权利。”“通过交换取得的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并不是分配范畴。”[12]《资本论》中的工资究竟是不是分配范畴?这既涉及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理解,更涉及对《资本论》方法论的把握。所以,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

(二)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分配

经济范畴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否属于分配范畴,其实质在于,工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这一经济关系,是不是分配关系。什么是分配关系?胡培兆同志认为:“所谓资本主义的分配,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13]我在本章第一节已经分析了马克思关于分配范畴的含义,指出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992页的论述明确地告诉我们:

第一,就分配本身的含义来说,资本主义分配,就是新创造的总价值在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断言“资本主义分配,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与马克思的观点明显不同。

第二,就分配的对象来说,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对象的,是“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即v+m。把资本主义分配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剩余价值即m,把工资排除在分配的对象之外,显然不妥。

第三,作为资本主义分配的特殊形式的,不仅有属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有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而且还有属于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工资和利润、地租一样,都是分配范畴。认为“特殊的分配范畴是利润、地租等这些剩余价值的分配形式”,[14]不承认工资也是分配范畴,失之偏颇。

第四,就分配的参加者来说,参与资本主义分配的,除了“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地主,还有“劳动力的所有者”——工人。认为资本主义分配的参加者只有资本家和地主,不包括工人,理由不足。

总之,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应该包括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占有地租这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有机整体,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这种分配关系全面地反映了工人阶级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状况:工人阶级只得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劳动部分即工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无偿占有,从而鲜明地表现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剥削性质和对抗性质。剩余价值的分配,尽管是资本主义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毕竟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整体。它只能反映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以及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配状况,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的剥削性质、剥削方式和剥削程度,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全貌和总体。由此可见,胡培兆同志对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显然狭窄了一些。

(三)一般社会的分配与特定社会的分配

另外,胡培兆同志还提出:“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来说,资本主义工资是分配范畴,从特定社会的特定分配来说,它又不是分配范畴。”[15]马克思究竟是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还是从特定社会的特定分配来把工资作为分配范畴的呢?马克思历来认为,工资绝不是一切社会都具有的,它是由资本主义特定生产关系决定的特定分配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反复说明,工资是雇佣劳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的特定形式。

对此,胡培兆同志也注意到了。但他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却把《导言》中的科学分析,说成是马克思为了说明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只得跟着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把工资和利润、地租并列起来讨论。这种解释显然讲不通。如果马克思认为工资根本就不是分配范畴,与分配无关,何以在分析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时还非把工资作为分配范畴提出来不可呢?何以“只得跟着把工资和利润、地租并列起来讨论”而不去批判这种并列呢?至于胡培兆同志说,在以后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没有再把工资当做分配范畴来阐述,这更不符合事实。前面所引马克思的论述,恰恰就是出自《资本论》第3卷。不仅如此,马克思在第3卷中还重申了他在《导言》中的思想,仍然认为工资是“以雇佣劳动为前提”的“一定的分配形式”,[16]并且仍然把工资与利润、地租作为并列的三种收入形式、三个分配范畴展开分析。[17]不论是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来说,还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定分配来说,马克思都认为工资是分配范畴。从《导言》到《资本论》第3卷,始终如一。

二、雇佣工人有无参与分配的资格与权利

(一)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上起不起作用

胡培兆同志否认《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分配范畴的主要根据是,“在私有制社会里,劳动者是没有资格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的。”[18]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依据是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究竟有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资格?这是值得商讨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胡培兆同志是赞同的。而且也承认,“生产条件包括客观的物质条件和主观的人身条件,即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是,胡培兆同志又认为:“其中,生产资料是决定性的。劳动力处于从属地位,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实际上不起作用。马克思在这里说的生产条件,只是指生产资料而言。”[19]既然马克思明明说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个方面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共同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为什么到了胡培兆同志这里,就只剩下生产资料这一个方面了呢?既然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中实际上不起作用,为什么马克思还要把它提出来,作为决定消费资料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呢?

在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原因的分析中,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原理,得到了具体应用和进一步的说明。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 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工资、利润、地租——引者注),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20]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条件分别属于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特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这再一次毋庸置疑地证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绝非“只是指生产资料而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一样,都是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权利依据,实际上也都要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中起作用。工人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具有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资格。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否定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资料分配中的作用也不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与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分配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工人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虽然也还受剥削,但毕竟与奴隶、农奴不同。造成这些分配方式差别的原因,无疑应该到“生产条件的分配”中去寻找。在生产条件中,从生产资料这方面来看,三个社会都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前提,都是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说决定产品分配的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同一基础上,产生出了三种不同的产品分配方式,这一历史事实又怎样解释呢?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分析劳动力所有权。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力属于奴隶主所有。奴隶既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自身劳动力,在生产条件的分配中一无所有,不具有任何一种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不具备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掌握了劳动力这一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

(二)参与分配要不要以对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

为否认工人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胡培兆同志提出的另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要有参加产品(包括消费资料产品)分配的权利,要以对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不是你有权占有的东西,怎能参加分配呢?”[21]对此,可以指出三点:

第一,马克思的一贯思想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作为参与产品分配的前提和依据的是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并不是产品的所有权。把对产品的所有权作为参与产品分配的前提,与马克思生产决定分配的一贯思想相矛盾,在方法论上也欠科学。

第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权,只属于职能资本家。如果只有具有产品所有权的人才能参加产品的分配,那么,就确实像胡培兆同志所认为的,“分配是专属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的职能和权利”。[22]但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借贷资本家这些不具有产品所有权的人们,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了。然而,胡培兆同志又承认地租、利息是分配范畴,这岂不自相矛盾?

第三,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胡培兆同志把执行分配的职能和参与分配的权利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了。马克思指出过: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成三个阶级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常年收入。这些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23]资本主义经济运动中,职能资本家是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劳动的使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首先掌握在他的手中。但是,他并不能把全部产品独自占有。因为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用的生产条件,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土地,他有资格有权利分得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地租;借贷资本家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一笔资本,他也有资格有权利获取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利息,劳动力所有者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劳动,他同样有资格有权利获得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工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客观分配规律。在这里,执行分配职能的,只是职能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借贷资本家、工人,都不执行分配的职能,但都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这两个问题,应该严格区分开来。

三、工资属于交换还是分配

(一)工资既是交换范畴又是分配范畴

胡培兆同志还认为:“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按一定期限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把一份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生活资料给工人。这是分别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绝对不是分配。”[24]我认为,把交换和分配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不可取的。

如果说,一个经济范畴只能属于生产、交换、分配或消费四环节中的一个环节,那么,胡培兆同志的本意,要说明《资本论》把工资篇放在分析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第1卷在结构上的依据,说明工资是一个生产范畴。现在又说工资是交换,这就又自相矛盾了。如果说,工资既是生产范畴,又是交换范畴,那为什么就不可以同时又是分配范畴呢?

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的社会。分配关系通过交换形式来实现的情况是很多的。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一瓜分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就是通过竞争,通过商品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即通过商品的交换实现的。商业资本家获取商业利润的分配关系,也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工人通过出卖劳动力商品获得工资,也正是工人通过交换实现其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形式。分配以交换的形式出现,交换中包含着分配。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否认另一个方面。

(二)交换与分配的区别是相对的

马克思认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25]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只是“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26]它们在这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它们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因此,马克思历来反对机械地把某一经济范畴划归某一环节。比如利润,在一般人看来,只是个分配范畴。但这样说是不对的。“利润并不只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是由产品的价格来调节的,而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因此,在这里,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27]在这里,不能不说利润又是一个生产范畴。地租和工资,也是这样。只把地租作为分配范畴,看不到它是生产的必然表现;或者反过来,只把工资作为生产范畴,看不到它是工人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这就割裂了事物的内在联系。

陈征教授在他的《〈资本论〉解说》中,在对第1卷第六篇即工资篇的解说中正确地指出:“本篇所论述的,既是分配问题,也是生产问题,马克思是把生产与分配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地进行考察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人们以怎样的地位参加生产,就以怎样的形式参与分配,生产的形式和结构决定分配的形式和结构。”[28]

生产、交换与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统一整体的不同环节,对其中任何一个范畴的考察,都应该放在社会生产关系的整体中、各个环节的联系中去考察,而不应该将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孤立起来。对于工资这一范畴尤其如此。

资本主义工资,从直接生产过程来看,属于生产范畴;从流通过程来看,它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属于交换范畴;从分配过程来看,它又是工人的收入形式,是分配范畴。马克思为了系统地阐述剩余价值理论,把工资篇放在《资本论》第1卷来分析,是科学的。但这并不能说工资只是生产范畴或交换范畴而不是分配范畴。

在我国经济学界,有一种传统的意识,就是把分配看做是与其他环节不相干的独立因素,因而自然而然地把分配视为与交换、消费并列又各自独立的一个理论领域。说到底,这是一种把分配绝对化的倾向。由于这种倾向,人们对马克思对分配过程的处理,叹服而难以理解,更不好接受。对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化处理,更不问其究竟。于是便固执地坚持结构集中化、对象实物化、主体单一化的处理方式。这就是说,经济学体系中对分配的处理,是以对分配的性质、分配与其他环节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为基础、为前提的。我们必须再深入一步,说明分配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中的地位和分配与其他诸环节的关系。一说分配,人们往往就是想到分配本身,而忘记了分配所赖以存在的统一体。人们习惯于分配就是分配,它不能同时又是交换、又是生产这样一种简单的形式逻辑思维。

分配的相对性,为经济学体系中分配的处理开阔了思路。以前把分配绝对化,把分配视为一个孤立的组成部分而集中在一定的篇章中来分析的方式,与客观经济过程是不符的。当代西方经济学对分配的市场化处理,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来说,有其客观依据。依据分析经济运动整体的需要,进行市场化的处理,或许是我们构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新体系时处理分配的可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