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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18-09-02 23:17:52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突出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的学院领导列席会议(专题研究党务工作除外),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相关要求确定,记录人员为党委秘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具体方案、措施。
第七条  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具体方案、措施。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和科级岗位设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计划、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教育计划等。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设置、支部委员人选、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
第十二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重点把关是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违反“两个维护”。
第十四条  其他需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除专题研究党务工作外,会前书记应与院长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由党委秘书通知参会人员并送达相关材料。
(二)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分管党委委员事先做好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明确意见。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进行充分酝酿,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需要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向学院相关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要注重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参加会议的委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不得召开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书记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不作为表决意见。
(二)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报告情况,相关人员可补充说明。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发言顺序为党委委员、党员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员院长、党委书记。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意见,供会议表决。
(三)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时,应严格按照校编委会的程序要求,形成集体决定报校编委会审批。学院党委研究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干部选用程序,认真做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工作,在书记、院长充分沟通酝酿的基础上,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情况,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任用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发文。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中,党委会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根据研究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凡是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未能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必要时可由书记和院长(或副书记)一起向学校党委请示后决定。
第十九条  会后事务
(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后存档。
(二)对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党委秘书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散布、暗示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改变决定前须坚决执行,且在学院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报书记决定。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行文,并按照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落实督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要严格执行本议事规则,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