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务公开  >  正文

栏目列表menu

热点新闻
党务公开

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18-09-02 23:38:35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学校和学院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信阳师范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凡属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的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和学院行政领导。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商量确定。党政联席会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否则应延期举行。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材料及时通知、送达参会人员,开会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整理成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三)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政治审核把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学院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大额经费使用(伍仟圆以上)、办学设备的购置等事项。
(四)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
(五)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量确定,会前应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方面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学术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凡是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在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时,应延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向学校党委、行政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决定整理的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会签后印发或上报。不需要形成文字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口头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散布、暗示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再发表自己意见,最终按照议事程序,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再次研究作出新决定后,按新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2日